修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2022 年 1 月 6 日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余美娟

教育部 函
修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附表2,自即日生效

主 旨: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附表2,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0016589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檔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