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主 旨: 轉知教育部來函修正「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護措施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1份,請轉知所屬學校參賽人員及指導老師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8日臺教師(一)字第1112600624A號函辦理。
二、 本局前於111年1月28日以中市教終字第1110008373號函檢送旨揭處理原則,合先敘明。
三、 在落實防疫工作並保障學生權益之前提下,為使相關行政作業程序更臻於完善,爰就處理原則規範之「補賽條件」及「團體賽切結書之縣市政府核章欄位」2項內容予以修正(詳附件)。
四、 競賽與會人員如於競賽期間接獲衛生局通報,被列為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應主動告知主辦單位。請協助提醒參賽學生應注意個人身體健康防疫工作,並落實相關疫情通報。
五、 倘參賽學校於本處理原則修訂公告前業完備附件3-1縣市政府核章流程,無須修正相關表件。
六、 檢附旨揭處理原則暨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