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 依據本府113年4月23日府授社團字第1130103932號函辦理。
二、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三、 請各衛生保健運用單位務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宣達志工相關權利、義務,並訂定志工申訴方式及管道,加強宣導,以提供志工就貴單位志工管理措施表達意見之機會,維護志工權益。
四、 檢附志願服務法、衛生福利部來函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