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114年10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41363793號及教育部114年11月4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459號2函辦理。
二、 鑒於近年天然災害頻傳,除政府機關及各項專業人士提供災後復原協助外,各級政府亦結合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各項災後復原服務。為保障志工安全,衛福部重申應依據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落實各項服務工作。
三、 另志願服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部分(如:消防救難、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等),應由地方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召募及運用,以達運用效率,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 隨函檢附本部青年發展署來文及衛生福利部來文各1份。